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何还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劳动者受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雇佣,而该个人由作为承包方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劳动者因工受伤的,虽然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但是不影响其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承包人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案情介绍

蓝天公司承包了锦绣家园楼盘装修工程后,将其中木工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蔡个人,而小张是小蔡雇佣的工人。2018年1月24日,小张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小张未申报工伤,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蓝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案经仲裁裁决,确认小张与蓝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后小张又拿着这份确认其受小蔡雇佣但与蓝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2月7日,市人社局认定小张所受伤害为工伤,并认定蓝天公司承担小张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2021年3月22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现要求发包人蓝天公司与承包人小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次日,仲裁委员会因小张所诉被申请人小蔡为自然人,且与蓝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后,小张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保险责任认定书》已认定蓝天公司应对小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小蔡作为工程分包人及小张的实际雇主,应对小张承担工伤保险连带赔偿责任。


三、律师说法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违法招用劳动者,其与劳动者之间系无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该无效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了劳务,因此,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各种赔偿责任,如给付工资报酬、给予工伤保险赔偿、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等。

同时,对于该劳动合同的无效,因前一手有用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也存在过错,故应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如果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要求与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不予支持,但是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各种赔偿,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要求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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