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与物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0年7月20日,杨某到某承包快递站点的A公司(物流公司)做快递员,工作内容为收派快递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A公司按照每件0.9元给杨某支付派件费,杨某收件后自行向客户收取快递费,扣除公司成本后的差额属于杨某的利润。A公司每月核算杨某的派件费,扣除杨某的收件出货费、罚款、赔偿款后,向杨某支付剩余款项。

2021年2月至3月,杨某未正常上班,自称请假了,但A公司表示杨某并未请假,是自行离开。2021年4月,B公司(A公司的原发包快递公司)将快递站点直营,问杨某想不想继续工作,杨某便到B公司送快递,并于2021年4月15日与B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因系统原因,2021年4月24日之前的快递费仍结算至A公司名下,由A公司按原标准向杨某发放。

杨某确认从2021年4月25日开始正式入职B公司,并认为其与A公司此前一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A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违法解除了该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9月10日,杨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高温津贴、律师费等共计73228元。劳动仲裁以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杨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杨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行业中,用人单位可与快递人员建立多种形式的用工关系,双方的关系应按约定认定。本案中,杨某与A公司均为适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但双方并未就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进行约定。杨某根据A公司要求,每天自主安排收派件时间,晚上将当日收取的快递件送到公司,在工作安排上有很强的自主性。

在劳动报酬上,双方没有关于基本工资等事项的约定,杨某有权决定收件价格,并可从中收取差价,A公司每月支付给杨某的费用也扣除了出货费等。可见,杨某在其人身安排及经济上均有很强的自主性,与A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固定的劳动管理关系。据此,对于杨某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以及基于该主张的相应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法院生效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鹏法君说法

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新业态劳动争议的典型问题。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如本案中承包业务型的快递员,在人身安排及经济上有较强的自主性,不受快递公司劳动管理,不应认定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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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来源:龙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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